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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东北三省将各设一个“考培分离”无人机执照考点 9月30日正式启动

2025年09月26日 14:25:17
导读

2025年9月26日,民航东北管理局发布关于启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独立考试点试点工作的通告,公布无人驾驶航

空器操控员执照独立考试点试点方案,并定于2025年9月30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独立考试点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

31日。      方案对民航局无人机执照独立考点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流程作出具体的规定,并且明确提出考点审核标准按照《民

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考试点管理办法》(MD-92-FS-03)执行,其中对试点单位的培训资质、近12个日历月培训

考试量和通过率不做要求。      民航东北管理局将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经过申请、审核、建设、评估等环节,在黑龙

江、吉林、辽宁三省各新设一个中小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考试独立考试点(以下简称独立考试点),面向省内培训机构提供

无差别服务,为后续民航局调整考试管理制度积累实践经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独立考试点试点工作启动之日后3个

自然月内完成试点申请,逾期不再接受独立考试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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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如下:

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独立考试点试点方案

为优化中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中小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考试机制,探索中小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考

试点“考培分离”路径,进一步规范无人机操控员执照考试管理工作,根据民航局《关于开展中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操控员执照考试独立考试点试点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25〕160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制定本

方案。


一、试点目标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经过申请、审核、建设、评估等环节,在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各新设一

个中小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考试独立考试点(以下简称独立考试点),面向省内培训机构提供无差别服务,为后续民

航局调整考试管理制度积累实践经验。


二、职责分工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试点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

促落实;负责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制定并落实试点方案;负责组织集体审议,最终确定试点考试

点; 东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负责试点任务的具体推进和落实;负责编制试点方案并组织征求意见;负责组织、协

调相关单位(部门)对独立考试点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提出具体评估意见,提交管理局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领导小

组审议;负责对管理局批准的独立考试点后续建设提供具体指导。申请人所在地监管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独立考试点的

申请、建设方案的审查,参加民航局、管理局组织的对独立考试点申请的评估,负责对独立考试点的持续监督检查。


三、独立考试点申请人的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高等院校或者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地方企业;

2.具备民航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3.具有开展执照考试所需的软硬件设施条件和专职人员、符合要求的考试用无

人机和飞控系统;4.从未参与过任何形式的无人机操控员培训业务,并承诺一旦参与试点工作,未来不再以任何形式开

展无人机操控员培训业务;5.有近三年的财务审计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无违法、失信、重大经济纠纷、不良借

贷等记录。


四、独立考试点的审核标准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考试点管理办法》(MD-92-FS-03)执行,其中对

试点单位的培训资质、近12个日历月培训考试量和通过率不做要求。


五、独立考试点的申请和审批

(一)独立考试点申请人在考试点建设前,应向所在地监管局飞行标准处提交以下材料: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独立考试点申请审批表(附件);

2.申请单位简介,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和培训等方面的情况,以及考试点建设必要性说明;

3.考试点建设方案;

4.不以任何形式开展无人机操控员培训的书面承诺(附公章);

5.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其申请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独立考试点试点工作启动之日后3个自然月内完成试点申请,逾期不再接受独立考试点的申请。

(三)监管局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建设方案的初始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送管理局飞行标准

处复核后,由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领导小组组织完成最终评估。

(四)申请单位得到东北地区管理局的评估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方案及要求开展考试点建设工作。

(五)考试点建设完成后,由民航局会同东北地区管理局、考试点所在地监管局组织对考试点的软硬件环境、设施设备配置、

运行管理手册中要求的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进行评估,经局方评估合格的考试点方可投入使用。

(六)管理局飞行标准处负责协调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信息中心在UOM上开放考试点,可开放的独立考试点载明有效期为两年。


六、独立考试点的持续监督管理

1.独立考试点所在地监管局至少每季度对独立考试点进行监督检查1次。

2.对独立考试点的每次考试,考试点所在地监管局要进行现场或远程监控,受理并解决在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3.持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软硬件环境、设施设备配置情况;(2)考试点运行管理制度版本修订及执行情况;

(3)考试点考务办公室人员配备情况;(4)考试数据、录像监控视频保存核查情况等;(5)局方要求的其他情况。

4.在独立考试点参加考试的申请人,其执照由所在地监管局飞行标准监察员在UOM上进行初审。执照审核人员由管理局飞行标

准处联系信息中心在UOM上设置。

5.独立考试点的组织管理、绩效考核和管理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考试点管理办法》(MD-92-FS-03)执行。


七、试点公告程序 

1.管理局飞行标准处起草试点方案(初稿);

 2.就试点方案在管理局机关、各监管局征求意见; 

3.管理局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试点方案,确定试点工作启动日期; 

 4. 于试点工作启动日期,在管理局官网发布考试点试点公告,征集考试点申请;

 5. 请示民航局飞标司批准,同步在UOM上发布公告。


附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独立考试点申请审批表